专家热议公共财政支农新思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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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1:3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十一五’时期,财政将本着‘少取,多予,放活’的工作思路,加大支农力度,让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农村。”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前天召开的“中国财税论坛2005”会议上说。
这些政策将表现为:国债项目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的“六小”工程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 另外,中央还将研究完善对农民种粮的补贴政策,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的实施;通过农村综合改革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县乡机构改革、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 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小组办公室主任赵杰提出了一些设想: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到农村综合改革阶段,而统一城乡税收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这个阶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大多数国家将农业税纳入到流转税、增值税、遗产税三者相结合的税收体系,并对农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惯例,赵杰提出,应及时废除农业税条例,为取消农业税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农产品的增值税可实行免税;调整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政策;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政策由退税改为给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直接补贴;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样只会对收入大户征税,基本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为了加强地税的调节作用,赵杰提出,应尽快将烟叶等特产税转型,改征营业税,收入继续归地方;将产业化、商品化程度较高,与农民没有直接关系的天然橡胶、原木等产品的征税收入也归地方所有。 赵杰还表示,等将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一定的时候,再考虑对农用土地征税,统一到物业税中,体现出对农业用地的调节。这也是逐步统一城乡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