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下月立“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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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6:5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熊焱)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有关《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中透露,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记者上午从工行、中行以及建设银行等京城银行里了解到,上午到银行转存和提前支取教育储蓄的市民并不太多,市民反应平静。工行北京分行个金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的教育储蓄量为1.9亿,不到储蓄总额的千分之一。在办理的时候比较严谨,因此需要办理转存的储户应该也不多。建行北京分行也表示,由于教育储蓄有多种限制,最高额度为6万元,因此选择这种储蓄的市民不多。不过有关银行人士提醒市民,需要办理提前支取和转存的储户最好在12月1日前到银行各网点办理。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手续时把关不严,存在着扩大业务办理对象,超范围吸储的问题,部分储户被教育储蓄利率优惠、利息免税优惠所吸引,在多个金融机构开户,有的人在一家金融机构同时开立几个教育储蓄账户,但经办网点为了储源,也乐此不疲,默认客户的行为。另外,少数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效用认定比较马虎,使教育储蓄存款的支取把关流于形式。 昨天发布的文件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家表示,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教育储蓄还是一个比较好的储蓄品种。应当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教育储蓄健康发展。 新闻链接 教育储蓄封顶6万元2000年4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人民银行出台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相对其他储蓄存款而言,教育储蓄有三方面好处:一是家庭可以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通过零存整取方式积蓄资金;二是符合规定的教育储蓄专户,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优惠;三是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最高6万元的优惠。 网络编辑:赵志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