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国资委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也需履行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的相关程序。
一、外资并购境内国有企业的程序
以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所适用的相关规定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国有产权转让给外资并购方的程序如下:1、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向有权审批的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报批,转让协议自批准后生效;3、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4、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5、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6、改组方办理外汇收入的结汇手续;7、限额以下由地方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国家重点企业、国家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的企业的改组申请、转让协议及其批准文件,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还须履行下列程序:1、改制方案报国资委和/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3、由直接持有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4、资产评估;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公告,竞价转让;6、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等。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以往关于外资并购重组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并无此规定,因此,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更趋于规范化操作。
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交易方式
尽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当公开运作,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公开竞价的渠道和方式。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若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因此,上述规定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当中作为受让方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公开获得更多信息的渠道和公平合理进行交易的方式。
四、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价款支付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显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转让价款支付时限的规定严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因此,外资受让国有产权时应考虑不能一次性付清价款时,还需要提供合法的担保。
总之,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对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有了更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和条件,但同时也有利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趋于更加规范和完善。(作者:郝京梅,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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