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创新是深圳的灵魂,为固守此灵魂,深圳人孜孜以求。
昨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正式摆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面前。以立法促改革,这在国内外尚无先例。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使改革创新发生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然可免于追究责任。三个条件是——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且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
此间有评论认为,立法保障“无过错”改革失败免责权,最鲜明地彰显了以创新、务实闻名的深圳气质。
从今年7月开始酝酿的《条例》,将改革创新界定为体制改革创新,其范围包括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司法工作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现行体制改革创新的各方面。
“通过立法来规范改革,规范本身也是一种促进。”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表示,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深圳已经从摸着石头过河,过渡到应当有序、规范进行改革创新的阶段,因此有必要将改革的必经程序法定化。
他表示,随着改革的深入,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可能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革创新工作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不能靠行政手段来解决,立法正是解决改革创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的途径。
《条例》赋予了深圳市改革办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改革创新工作的职责。这是改革办今年4月挂牌成立以来,首次明确并公开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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