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信公司9名原负责人一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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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1:50 第一财经日报 | |||||||||
据新华社 备受社会关注的“德隆风波”系列案之一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9名原公司负责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4月暴发的“德隆风波”,在全国造成巨额风险资金,涉及企业200多家,其中波及到宁夏的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引发了严重的金融风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2002年3月到2004年6月30日,在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的指使和操纵下,违反《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规定,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及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的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以违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开展信托业务,共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9.84亿元。 上述资金主要转入由上海友联公司控股的重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等。到案发后未兑付资金本金15.75亿余元。2003年,被告单位为吸收资金,决定发行西部花园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并印发推介书,在报刊上进行营销,向公众承诺年净收益率为6%,共计吸收资金9184万元。之后,为将此业务纳入财务核算和规避银监局的检查,被告单位又伪造了187份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开展信托业务为名,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变相吸收存款30.76亿元,且造成损失16.66亿元的严重后果,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