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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的思考(05-11-1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5:12 审计署网站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随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宣告在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是不容质疑的,但现阶段其执业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偏离较大,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各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先后转制,实行合伙制等民营方式经营,这种偏离也是人所共知的,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

  (一)执业质量参差不齐,质量低下的比例还在上升;

  (二)严重缺乏执业信用,执业不诚实守信的事例时有发生;

  (三)职业道德水平低,时常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注册会计师队伍综合素质偏低,从业者年龄、知识结构老化;

  (五)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制的有限责任所,大多不具有一定的规模;

  (六)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与国际会计师行业竟争意识,很难适应入世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二、形成的原因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较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的,都可以注册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相对应的考核制度,从而形成数量过多、规模较小的局面,且综合素质也较低,经常发生恶性竞争,给回扣、发提成的事务所比比皆是,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只要给钱,干什么都可以,什么要求都可以满足,在这里《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形同虚设,对财政部财法字[1998]第1号文件《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也熟视无睹,导致信誉的低价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该行业的执业秩序,这种局面使讲质量、讲城信者难以生存,更不用谈发展了。

  (二)现阶段多数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在55岁以上,男性年龄更大,有很多注册会计师是正常退休以后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参加执业活动的。其大多工作在计划经济年代,知识结构老化,接受新事物和更新观念速度较慢,更重要的是,因他们系发挥余热、靠拉拉老关系、找第二职业赚点补差而加入该行业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严肃性与责任性认识肤浅,认为是否被查处无所谓,最坏也就是吊销注册会计师执照,也无大影响。因此,他们的理念是满足客户的包括不正当要求在内的所有要求,以追求其多付费、快付费,他们不思、也没有能力靠提高服务质量、在竞争中来发展自己,坚持执业诚实守信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动力不足。

  (三)监督管理被弱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普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只限于经济方面的处罚,有些事务所原本就是在某些保护伞下执业的,真正按规定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肃处理的很少,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使部分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受经济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四)我国现阶段会计师执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一定程度上是靠国家保护或地方利益庇护下所得到的,若取消这种保护措施,很难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抗衡。因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从业人员,多数资历浅、涉外知识少,观念老化,参与国际竞争意识淡泊,较少掌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规则和国际先进技术。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违规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严惩不严惩不怠,直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事务所进入和推出行为,积极推进事务所体制改革,使其逐步从负有限责任独资制、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及有限责任合伙制过度到负无限责任公司制,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约束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行为。

  (三)从保护财务信息使用者利益出发,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加大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者的惩处力度,应建立注册会计师赔偿机制,对因利用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而使经营者蒙受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金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共同承担,以此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约束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从而提高其执业质量。

  (四)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行业主管部门,除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选拔合格人才外,还应加强现有执业队伍建设,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知识、政策发规、相关国际行业操作规则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壮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自身监督和管理的同时,还要逐步净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社会环境,惩治腐败,加大对支撑保护伞者的打击力度,坚决惩处收受回扣、业务提成等行为,使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独立的环境中进行,以保证执业成果客观、公证。(作者:辽宁省鞍山市

审计局 郑万师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

审计署的观点,转载时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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