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云江/文
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中,用了一节七款的笔墨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详细的立法安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将为民营资本增加更多投资方式的选择。即将颁布的新公司法还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许多防弊的制度安排,以消除各界对可能产生各种弊端的担忧。
“一人公司”实质上存在已久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以往中国在法律只承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是民营或其它形式的“一人公司”实质上却比比皆是。比如,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做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母公司投资主办的全资子公司;名为公司的自然人独资企业等。
由于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多人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于是,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以逃避法律义务或侵权责任等。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人的追究。
正因如此,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各国,在公司法中又毫无例外地加强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比如相继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严格资本维持制度、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等,以求在发展与规范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四项防弊制度安排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专门设置了一些相应的防弊措施。其主要制度安排如下:
第一,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股东还可以分次缴纳,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允许5年内缴足)。
第二,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前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上述规定,“一人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方能满足此款要求)。
第四,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引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
“揭开公司面纱”最关键
“一人公司”最终能获得通过的关键就是引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第六十四款的规定。在理论上,这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就是指当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机能,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公司法》总则的第二十条中也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责任条款,对包括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等各种组织形式的公司均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原则。(《新财富》2005年11月号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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