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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建追问35岁以上公民的平等权和就业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4:52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王 娜

  北京报道

  因为超龄97天,杨世建进入国家部委工作的青云之志不得不搁置。

  不过作为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的杨世建,并没有消极地放弃。

  11月15日,他将起诉书寄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过了35岁就不能报考公务员?”杨世建认为人事部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人平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侵犯了35岁以上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构成就业歧视。

  此前的10月31日上午,他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拒绝受理他报名参加“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但迄今早已超过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7天时限,杨世建仍然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他只好向二中院的上级法院起诉了。这场被称为“年龄歧视第一案”的官司顿挫前行,前景无期。

  杨世建说:“官司输赢都无关紧要,关键是为社会提供一个思考和讨论的机会,来反思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年龄歧视第一案”

  “此案被称为‘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第一案’。”杨世建说。

  10月12日,人事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录用公告”),杨世建多次登陆并输入完毕自己的注册信息后,报名系统立即反馈给他的信息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

  杨世建生于1969年7月8日,同规定期限1969年10月15日相比,超龄97天。

  “就因为年龄刚过35周岁,连报名资格都没有,这很不公平!”杨世建认为,这是对35周岁以上人群的歧视。

  事实上,“杨世建虽然针对人事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指向的是1994年6月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为:“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而《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都没有规定要在公民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限制,这就意味着年满十八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都有权利担任国家公务员职位。

  “从维护国家统一性上来讲,要对公民的权利限制,首先应该由宪法来规定,宪法没规定的,应该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规定的,由行政法规来规定。人事部只有国家公务员招录的组织权,对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资格只有解释权,但没有设定权。”担任本案代理律师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对记者说。

  莫纪宏认为,公务员报考条件要求年龄限制在35岁,这是否合理?是35还是40,没有任何依据,具体年龄限制的确定要经过立法听政程序讨论。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公务员法》,虽然明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但是其中没有对年龄规定,这就意味着放开限制。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任公务员除了第十一条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也就是聘用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由人事部做普适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录用为公务员的排他性条件,第三款为‘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而部门规章不包括在内。”一位参与过《公务员法》制定的学者对记者说。

  杨世建认为,虽然《公务员法》尚没有正式施行,但是有了新法精神,应该按照对最有利于报考人员的方式来修改规则,至少在今年10月份人事部的考录就应该按照《公务员法》的新精神来处理。

  35岁以上公民的就业权

  “35岁以上的人突然之间变成了弱势群体。”杨世建说,“人事部作为国家机关,其权威行为具有导向性。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公民进行年龄歧视就不足为奇了。”

  记者在网上浏览了一下各类招聘广告,其中不乏对年龄的苛刻要求。对此,某大学人事部负责人回应说:“对聘任条件的要求取决于职位分类。而对年龄的限制更多地是出于从整个队伍年龄结构的延续性来考虑的。如果这算得上是歧视的话,那么要求‘本科学历以上’是不是对8亿农民的歧视呢?”

  2001年,教育部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条件进一步放宽,取消“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的限制。同时,硕士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内指标也大都限制在40周岁以内。

  在教育培训过程中逐步放宽了年龄限制,但是在就业过程中又逐步遇到年龄限制。这的确是35岁以上公民的尴尬。

  根据录用公告前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制定的招考工作方案,2006年这次招考工作三大特点之一就是: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国家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的省级机关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位用于招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然而,录用公告中又有“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这就意味着,对于本科生来说,基层工作不能超过12年,硕士不能超过9年,博士不能超过6年。这还不考虑医学等学制较长的专业,更不考虑待业几年专门备考等因素。

  “对于公务员考试中的年龄限制肯定将来是要放宽的。”周伟说。

  最近一段时间,杨世建作为应届毕业生奔走在各大招聘会之间,“年龄依然是我求职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当然还有作为案件当事人出现在公众社会之后的特殊身份,哪个领导会喜欢爱惹事的人呢?”

  公务员招考中的是非

  发生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的诉讼,此案并非孤例。

  2003年11月中旬,安徽青年张先著状告芜湖市人事局的“乙肝歧视第一案”,曾引起轩然大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原公务员职位已被占用,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法不予支持”。

  “面对这样的结果,我很无奈。”张先著说。而这起诉讼又勾起了人们对那场悲剧的回忆,浙江大学学生周某因乙肝考公务员被拒而激愤杀人。

  而更久之前的2002年底,因身高不足1.5米,陈林(化名)与公务员资格失之交臂,将深圳市人事局、国税局告上法院。

  对于杨世建和周伟他们来说,值得欣慰的是,乙肝诉讼案之后,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了17处修改,部分疾病的限制得以放宽。例如,对肝炎患者的限制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

  原来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者不合格,而修改后只要有一只眼睛矫正视力高于0.8就为合格;原来规定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才能合格,修改为“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等。

  从身高、乙肝到年龄,这些案例虽然都直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背后均涉及部门的规章涉嫌违宪这一议题。

  “在宪法层面上,从担任公务员以取得劳动收入这一方面看,这是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而从通过担任公务员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这个方面,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

  身历过这三类歧视案的法学院教授周伟说,“对公益诉讼来说,输赢不重要,引起了公众、学界的讨论和对政府决策的研究,其中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个案的结果本身。”

  “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表面,根源在于对以规章为首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致使大量的违宪性案件得以存在并成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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