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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超过3个月要收海域使用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1:01 深圳商报

  【本报广州电】私人承包海域、租赁海岛进行养殖、旅游等经营活动近几年逐渐盛行,省政府近日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金如何确定都做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凡使用广东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者经审
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转让海域使用权时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出租海域使用权时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但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据称,《暂行办法》实施后,1999年广东省《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废止。

  记者 李纪泽 通讯员 郭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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