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组委:未许可福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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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3:14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丁海东) 随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5个小精灵“福娃”的闪亮登场,北京奥组委近日向社会发出公告,重申严格依法保护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 公告称,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奥组委为吉祥物的权利人,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北京奥组委拥有吉祥物完整的
公告声明,未经北京奥组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包括:将吉祥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吉祥物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吉祥物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吉祥物等。 公告要求,将吉祥物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应维护吉祥物的合法性、严肃性,不得歪曲、篡改吉祥物。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吉祥物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奥组委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表示欢迎任何机构和个人举报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发现任何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的行为,北京奥组委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