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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责任与劳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1:43 光明网-光明日报

  马黎

  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投资活动和以外包为特征的生产转移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生产基地逐渐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一些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产品,甚至服务贸易也开始扩张到海外。跨国公司生产布局的调整给世界经济结构带来了巨大变化,并对有关国家的劳工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和生产转移有助于促进东道国
的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跨国投资活动以及生产的转移,又会造成相关国家产业结构和劳资关系的变化,影响到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生活。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生产布局,将生产向那些管理环境松弛、劳动标准和成本最低、利润空间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或区域转移,根本的动力还是追逐资本的利润最大化,这是资本逐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在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生产、销售体系中,公司管理者的目的在于提高利润、减低成本,他们将生产过程外包,挥舞着手中的订单,掀起合同商之间的争夺,通过压缩生产商的利润空间达到公司的目的;而各国合同生产商处于这一体系末端,基于订单的压力,不得不尽量降低生产中的各项成本以提高

竞争力,他们的相对利益侵占的则是处在最底层的劳工利益的应有空间。这就是跨国公司恶性竞争所导致的“向底点竞争”(racetothebottom)的结果:忽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劳工标准,压低工资与福利,无视健康与安全标准,对因行使权利而被解雇的工人视而不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严重。在南亚、中国、韩国、加勒比和拉丁美洲等国家,在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几乎普遍存在侵犯劳工权利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几乎在侵犯劳工权益的所有企业中,都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记录。与此同时,压低工资或欠发工资也是企业的惯常做法。比如,1998年美国服装生产的件工资是8.42美元,然而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才69美分,在

墨西哥是50-54美分,在中国是23美分,在印度尼西亚和缅甸分别是10美分和4美分。二、强制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称,全球有1230多万人被关起来从事强制劳动,为那些剥削他们的人创造了320亿美元的利润。三、使用童工。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全球至少有2.46亿童工,他们的平均年龄在5-14岁,但却从事着全职或是兼职的工作。而全球1230多万强制性劳工中有差不多一半是儿童。四、无视劳动安全,缺乏基本的劳动条件保障。一些跨国公司的生产基地为获取最大利润,为工人提供的劳动场所安全隐患多、无卫生的饮用水、无必需的照明条件等;在有特殊危害性物质的生产场所中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职业病高发。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大约有120万起各种工伤灾难和1.6亿新增职业病例。

  此外,侵犯劳工权利的做法还表现在侵占工休日、虐待、性骚扰、工伤、医疗救治不足等方面。

  显然,国际社会应对跨国公司的行为予以约束,让跨国公司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对于跨国公司对劳工的责任,我们应采取如下态度和对策:首先,突破股东利益至上的公司法理论,支持和倡导公司的社会责任论。对于公司的目标究竟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是也要兼顾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问题,目前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此还存在严重分歧。美国主流理论认为,公司的责任是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除此以外,公司不承担其他社会责任。这种理论近年来受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挑战。按照社会责任说,企业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其行为对员工、消费者、供货商以及对社区、对环境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潜在影响,企业应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突破了长期以来理论界所固守的那种唯股东利益至上的一元化企业目标观念,将公司看作是一个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人。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考虑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倡导这一理论无疑有利于保护企业劳工权益。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我国的劳动立法应进一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使之成为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重要的法律武器。例如,经过国际劳工组织近百年的努力,目前国际上业已形成了某些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规范,我国劳动立法应予以借鉴。再次,贯彻和实施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与精神。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发起的《全球契约》,要求企业支持《联合国宪章》和其他有关公约和条约中反映的核心价值,表现出负责的企业公民精神。该《全球契约》的九项原则中,有四项与劳工有关,是跨国公司在劳工权益方面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标准。这四项原则是:(1)商业组织应支持结社自由,有效地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2)消除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3)有效地废除童工。(4)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全球契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四项原则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国际社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共同准则。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无疑也有义务对劳工的这些基本权利予以尊重和承认,应采取实质性的行动,遵循全球契约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而使全球契约及其各项原则成为企业战略和业务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应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加入全球契约,制定企业自我约束的行为守则,自觉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和全球契约原则精神;同时,还应促使和鼓励政府和民间社会依据国际准则对企业的行为加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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