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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5.8万户企业恶意走逃税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1:18 华商网-华商晨报

  沈阳市地税局昨发布的公告显示一些纳税人不办理税务手续 并要求限期改正

  晨报讯 (记者 龚文武) 58019户,这是昨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纳税人名单的数量,恶意走逃税已经严重干扰了沈阳的正常税收秩序。

  涉及17家地税分局

  沈阳市地税局昨日发布的《关于恶意走逃纳税人限期改正的公告》显示,长期以来,一些纳税人不严格遵守税收法纪,在迁移时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停止经营时,也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有的甚至借机偷逃税款。

  对于由此导致偷逃税款的具体统计,记者昨日多次与沈阳市地税局联络,但始终未果。通过对登记纳税人名单分类统计显示,58019户沈阳企业共涉及沈阳市地税局下属17家分局,而走逃税超过1000家企业的有13家分局,其中,走逃税超过5000家企业的有5家分局。

  为了逃税而走逃

  贝安技术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是58019户企业中的一户,记者根据2004年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涉外企业户籍信息,拨打了该公司的电话,随后被告知,该公司已经在1年前搬走,而114提供的电话也因用户原因停机。

  “从总体上来说,走逃税基本以中小企业为多,这类企业规模小,更换经营地点比较方便,而大型企业存在社会影响及信誉问题基本不会这么做。”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安福仁认为。

  安教授表示,如果企业专门为了逃税而迁移或停业,纳税人在主观意识上选择逃税将被认定为恶意逃税。

  逾期不办将予以处罚

  沈阳市地税局公告规定,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纳税人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或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逾期不办者,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安教授则认为,5万余户企业不可能完全都存在恶意逃税,这其中有的纳税人可能对企业迁移后纳税程序规定不了解,或对相关规定误解而耽搁,因此税务方面相关宣传教育更重要。

  安教授建议,税务部门可定期举办培训班向纳税人介绍相关规定,在教育的同时,辅以必要的经济处罚,这对于打击走逃税,增加税收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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