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政策扶持
三大政策“助跑”创投企业
问:《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哪些扶持政策?
答:《办法》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二是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在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
三是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备案管理
对创投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问:为什么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答: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必要对其设立实行审批制管理。但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
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和经认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扶持。未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
概念界定
三个限制“定义”创投企业
问:《办法》如何界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答:《办法》将“创业投资”(在我国亦被译为“风险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外商投资创投企业
灵活处理确保政策衔接
问:《办法》对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何考虑?如何与前些年已经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衔接?
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仅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而且有利于引进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人才,因此,《办法》体现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鉴于商务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已于前些年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加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上具有自身特点,因此《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同时,为了体现政策扶持的国民待遇原则,该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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