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法律保护政策扶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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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9:31 解放日报 | |||||||||
经国务院批准《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刘铮)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4日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本只需 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 5年内补足。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刘铮)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随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4日的发布,中国政府从三大方面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办法》明确规定。 在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 《办法》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