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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助力 创投业大潮将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 10:24 中国经营报

  作者:石海平

  创投业带着诸多顾虑踟蹰前行的局面将一去不复返。

  记者近日独家获悉,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办法》)即将正式公布,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创投业将迎来历史性的高潮。”国内最大的创投基金之一 ——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单详双如此表示。作为创业投资行业首部国家层面的政府法令,《创投办法》被业内看成是创投业的《公司法》。该办法打破了很多以前限制创投业发展的条条框框,让创投业可以真正实现“左手融资、右手投资”。

  打通银行渠道

  记者辗转获得的资料显示,即将颁布的《创投办法》大大拓宽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例如,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银行资金一般不能用于股权投资,但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除外,而《创投办法》的出台,为创投公司利用银行贷款开展项目投资提供了政策依据。

  “目前不少银行都在跟我们谈合作,要给我们提供贷款。”单祥双说,“银行主要看重的是我们公司的高回报率。”资料显示,中科招商2003年基金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股东分红10%;2004年基金净资产收益率增加到23.8%,股东分红15%;而今年该基金净资产收益率预计将达到30%。

  “当然,银行在跟我们谈的时候,也对我们投资做出了很多限制,不像一般大额企业贷款那样给我们一个授信贷款。”单祥双预计,只有资信和业绩比较好的创投企业才可能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从而改变创投企业良莠不分的局面。

  跟以前只能从股东融资相比,允许创投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融资给创投业打开了一个融资大门。“但如果仅仅如此还不能彻底打通创投公司融资之门。”单祥双说,“除了银行信贷资金外,还应该允许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各种金融性资产进入创投业。这个(融资)问题,可能会在今后一两年内彻底解决。”

  鼓励“真”创投

  在新的《创投办法》中,创投企业的投资方式有了不少创新。

  《创投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其对外投资仅限于未上市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未投资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这一规定解除了创投公司资金全额投资的限制,为创投企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

  《创投办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为其他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购买非自用房地产”。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打着“创投企业”的牌子而进行证券交易、房地产买卖等非创投业务现象的发生,并且鼓励专业性创投机构的发展来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同时,《创投办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通过组合投资和适时退出来规避风险,而不是像控股公司那样主要通过控股并长期持股来控制风险。这样,一家创业投资企业至少要投资5个以上企业,因而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又能较好地将创业投资企业与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期待配套措施

  单祥双认为,《创投办法》只是一个基本框架性的政府法令,“要让创投业真正火起来,还需要配套措施的配合。”

  具体来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文件的配合: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引导更多的外部资金进入创投业以及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创投公司的推出机制。“这三个配套措施,可能在今年年底全部推出,最晚也不会超过明年。”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本次《创投办法》税收优惠的核心内容是借鉴台湾1984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以及配套《奖励投资条例》,对符合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按投资额的百分比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

  “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年是创投业的

政策法规年,而不是人们所期盼的创投业发展元年。”单祥双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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