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等方面,对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并将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入了最后实施阶段。
据悉,《监管办法》借鉴《新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大多数国家的资产
证券化监管法规,在确保符合审慎监管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实施恰当、合理的资本监管,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发布实施后,银监会将密切跟踪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为下一步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开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创造条件。
《监管办法》适用于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基本涉及银监会的所有监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特点,《监管办法》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但对金融机构以其他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没有另外设限。金融机构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据市场原则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同时,《监管办法》也未对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另行设限。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比如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更多报道见今日二、五版或本站相关文章)
作者:韩雪萌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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