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记者 付平 报道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室负责为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机构所在省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据《暂行办法》,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况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除上述由人民银行确定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外,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 暂定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成员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按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
《暂行办法》规定,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确定和设置,并及时向成员行公告。成员行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债券质押、解押交易的系统技术维护,保证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
据悉,该办法自2005年 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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