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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14:4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0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
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

  据悉,成员行应具备四个条件: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其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是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可优先成为成员行。

  成员行为全国性

商业银行的,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机构所在省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办法规定,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况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另外,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

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

  办法还规定,暂定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成员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按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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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成员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人民银行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质押债券是指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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