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会必须监督企业履行法定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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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08:50 国资委网站 | |||||||||
针对当前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天津市总工会强调,工会必须监督企业履行法定程序。市总工会在近日作出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年龄偏大的职工,企业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减员过程中应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天津市总工会在开展“强基建制”活动中发现一些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履行有关
天津市总工会源头参与的做法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为此,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听证会制度的意见(试行)》、《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措施,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权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在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凡能变现的资产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在就业政策上,对年龄偏大的职工,企业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减员过程中应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次性裁员在200人以上的向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求新改制的企业应接收原用人单位的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减员过程中应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被裁减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进行重组、改制、破产等重大事项之前,应召开职工听证会听取职工意见,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