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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资委就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作出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08:50 国资委网站

  近日,山东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划转的程序和管理权限作出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同级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划转企业双方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依据产权归属关系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划转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须依据划转双方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在改革重组过程中已实施托管的企业,由托管企业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被托管企业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提出划转申请,办理被托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手续。无偿划转部分产权的,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未经债权人同意,国有产权不得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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