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发布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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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10:14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8日讯 记者 郄建荣 据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发布的消息透露,由该局制定的《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发布。 指导意见透露,该局将组织开展重点地区、行业打击环境违法企业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从规范企业环境守法行为、促进企业共生群落构建的角度出发,严格环境执法。
指导意见认为,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污染行业和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排污控制;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法限制新建能耗物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 指导意见同时透露,国家将建立严格的强制淘汰制度。配合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公布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对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造纸、酿造、制革、电镀、印染、化工、冶炼、炼焦、建材、火电等企业的落后生产设备和产品实行强制淘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指导意见还对提出应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法规及相关政策,加快研究和制定各类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污染控制配套法规,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