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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论道金融稳定八种武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00:0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孙 铭 北京报道

  “关掉一个广东证券,关掉一个大鹏证券,关掉一个南方证券,都不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11月7日,关闭广东证券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央行大楼3号大厅,主管金融稳定工作的央行行长助理刘士余面对记者侃侃而谈。

  11月4日,广东证券被正式责令关闭,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组成托管清算组,这也是该基金第一次正式露面。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投资者被挪用的保证金将由该基金负责偿付。

  “金融稳定并不是追求金融机构的‘零倒闭’,而是要建立一个能使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被淘汰出局的机制,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刘士余进一步强调。

  当日,央行执笔的中国第一个《金融稳定报告》也同时发布,首次对中国金融稳定总体状况做出了评估,并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种种迹象表明,负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央行,正着力于构筑一道防控严密的金融安全网。

  “存款保险”只欠东风

  “《存款保险条例》很快将提交国务院法制部门”,刘士余告诉记者,这个制度本身作为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有个立法过程,央行会与其他部门一起研究。

  他同时透露,目前存款保险制度还有些困难需要解决,主要在于一些技术参数的设定。

  据介绍,国际公认的构筑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审慎监管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投资者保护制度中,我国已经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加上存款保险制度就会比较完整了。”一位业内专家指出。

  “存款保险制度大的框架考虑是实现有限赔付,并不是所有的存款都会全额赔付。”刘士余向记者强调,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要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实行差别费率,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征收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费率。

  刘士余介绍说,中国肯定要成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运作,对国务院负责。但目前还没有开始筹备这个机构。

  在目前的方案中,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并没有被叫做“中国存款保险公司”。主要原因是这个名称的英文缩写CDIC已经被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和台湾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所占用,“无论是叫中国存款保险公司,还是叫中国存款保险委员会,甚至叫中国存款保险管理局,都不会改变存款保险这样一个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刘士余说,即使这个机构以公司的形式注册,也不适用公司法的破产等情况。

  据记者了解,对于最重要的存款的有限赔付原则,目前各部门已经达成共识。刘士余认为,过去100%赔付在体制过渡过程中是可以承担的,但从长远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是矛盾的。只有建立起有限赔付制度,经营者才会谨慎经营,存款人也会慎重选择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另外一个争论焦点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一多半的市场份额,四大行是否要参加存款保险?记者了解到,目前的方案是倾向于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强制性的参加保险,但费率上有所差别。

  “实时校正”金融机构

  设立存款保险公司,要不要存款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果监管,商业银行是否又多了一个“婆婆”?这是摆在制度设计者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业内人士介绍,国际上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付款箱”型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就用收缴的保费偿还存款人,不够用就申请央行再贷款,对金融运行情况一概不问,目前印度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存款保险机构设在央行下面。

  另外一种是对金融机构有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形式。刘士余认为,目前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大的框架方向不应采取“付款箱”类型,而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有监管权限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要对金融机构有“实时校正”的功能,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报表,违规行为应该得到及时纠正。

  但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有监管权,是否与银监会存在重复监管的问题?甚至有人猜测,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或许与监管权力的重新调整有关。刘士余认为,监管职能有待进一步探索,但不管怎样,监管职责不应只是监管当局的责任。比如农信社除了要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外,还要接受农村信用联社的监管。目前不必担心重复监管的问题,而是监管不足,并不是监管过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家关注的也是监管不足,而不是监管过度问题。

  “你看看中国的股民,委托理财的企业从证券公司拿不出钱来,那种企盼和焦虑,再看看那些被关闭金融机构下岗职工的无奈,你就不会说重复监管了。”刘士余说。

  而对于赔付标准问题,也讨论得比较激烈。“这一限额的制定在国际上有几大可参考的标准。一是按人均GDP的倍数,如3倍、3.5倍等。二是根据统计参数来设定。”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张新说,2005年4月,央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存款在10万元以下的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8.3%。因此,有专家建议将最高赔付限额定为10万元。但也有人认为应在5万元,因为该调查显示,5万元以下的存款占到总户数的90%,提高到10万元,存款户上升的比例不是太大。

  去年10月公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对一些债权规定10万元的“门槛”:如果本金是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部分9折收购。而国家对证券、保险投资的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也已经先后出台。去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非寿险保单救济绝对数限额是5万元,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内是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对个人和机构分别给予90%和80%的救济。但目前最终存款保险的赔付门槛定在5万元还是10万元尚未确定。

  “中国金融总体稳定”

  “金融稳定是央行法定的职责之一,我们今年首次推出的这个报告,对理论框架和宏观层面的东西比较侧重,而像压力测试这样的内容今年还没有做。”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张新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央行专门设有金融稳定分析小组,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出任组长,行长助理刘士余出任副组长,央行金融稳定局、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为该小组成员。

  据世界银行统计,自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全球有93个国家先后爆发了112次系统性银行危机,这些银行危机使许多国家多年来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强了全球金融稳定性的评估,定期出版《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并与世界银行联合推出了“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目前全球有80多个经济体已经完成了FSAP。

  从1997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着力整治金融业,从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开始,一直到外汇储备注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票据改造农信社,再到最近的中国建设银行上市,一系列大手笔掷地有声。但历经8年整治,中国的金融稳定情况到底怎样?11月7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给出了初步答案。

  报告认为,当前中国金融总体稳定,历史形成的风险已经得到有效处置,金融稳定机制正在形成和完善。

  与此同时,报告对于当前的金融形式也没有过分乐观,而是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当前维护金融稳定需要着重关注的十个方面。这十个方面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隐性财政赤字问题;资金价格的管制与放松等方面展开。“这是央行对于当前金融形式深思熟虑后的系统性总结。”一位学者评价说。

  但金融稳定程度的量化数据央行并没有做出评估,比如,救助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到底还需要多少钱?“中央银行不可能算出一个数据。”刘士余说,就像大家都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样,到底困难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量化的数据。关于金融机构退出时央行是否提供再贷款,刘士余认为,问题层出的金融机构未退出市场前,央行不会提供再贷款;退出后,央行要拿钱,但这是清算的钱,是给投资者的补偿款。

  央行“八种武器”

  “金融稳定不只是央行金融稳定局的工作,稳定局只是一个事务性、协调性的机构,比如对金融机构注多少资、花多少钱,稳定局不管。”张新告诉记者。

  在报告中,央行提出了建立中国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8条措施。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自身改革、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

  央行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特别强调了金融生态的重要性,“

人民银行一直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的改善。周小川行长在前几天的一个会议上还提出,希望各研究机构都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的研究。”

  虽然公认我国金融稳定情况在不断改善,但还是有学者对央行目前这种动用再贷款和外汇储备改善金融稳定的做法表示了担忧,希望以更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置金融风险,尤其要着力防范道德风险。

  “央行有发钞权,如果央行都以金融稳定为由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显然会放纵这些机构的道德风险,扩大了央行的权力边界,而且央行动用的货币发行权不是财政资源,相当于征收了通货膨胀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王召博士认为。

  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时,央行没有谈及中央汇金公司和中国

建银投资公司,但是,对许多金融机构的注资都是通过这两家公司完成的,这两家公司在未来的中国金融稳定体系中扮演何种角色?“这两家公司的确在维护中国的金融稳定中非常重要,都是国务院特批的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分工,我个人感觉汇金公司的政策性成分多一点,中建投则是市场化、商业化的成分多一点。”刘士余指出。

  据悉,国务院券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已经确定中国建银投资作为券商重组的一个平台,未来的建银投资承担何种金融稳定职能,目前尚无定论。看来,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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