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产权市场的法律不及时出台,将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极大的制约
任胜利/文
我国产权市场风险与市场运行如影随形,一直影响着市场健康发展。一个市场制度如何设计,施行后其层次和规格的高低对市场发展和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在《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和各省、直辖市政府的有关产权市场的行政规章引导下,产权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但市场风险也与日俱增,特别是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尤为突出。
产权市场目前最大风险是没有市场运行迫切需要的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我国政府的大政方针。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的特色,它源于大量的国有资产需要在市场中通过转让重新配置,而国有产权所有者的属性特征又决定它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公平交易,不能让国有产权的使用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行场外交易。规范市场交易主体行为正是3号令的主旨,但是,由于3号令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低于法律和人大颁布的条例,所以国有产权通过《拍卖法》和其它法律(如各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国有企业破产等案例)可以场外交易,不依据产权交易的行政法规进场交易。可见,如果产权市场的法律不及时出台,将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极大的制约,没有法律为依托的市场在制度构架上无疑有极大的风险。
现行产权交易行政法规的执行风险更加突出。3号令和省、直辖市产权交易行政规章的执行力度在大部分设区市和县迅速衰减。3号令在省、直辖市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而在全国不少设区市和县得不到有效执行。如果我们把已经执行3号令、进场交易的省、直辖市当分子,把不执行3号令、不把国有企业产权放到国资部门选定的交易机构中交易的省市作分母,进场交易的比率不会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3号令自身存在的过渡性不足。
如上级国资部门对下级国资部门的领导是指导和协调,查处违规行为有效性差,管理不容易到位。再如,3号令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定并没有明确相应层次和一定范围,只是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没有明确“依法设立”的内涵是依法工商登记还是经国资部门依法选定的机构。于是每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可以据此设立交易机构并称为“市场”。所以,国有产权就无法跳出现有行政区划的桎梏,国有产权只有接受当地政府或部门的“指婚”,造成市场中的“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停。可见,如果现有的产权交易法规执行效力不高,市场规范只是停留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如果规范的全国产权市场距离还比较遥远,市场健康发展的风险不可避免。
产权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是防范市场风险的关键。产权交易机构自身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定位在社会的“第三部门”(企业和政府之外),把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产权交易机构不与其会员和交易主体同一属性,把营利的事情给会员和交易主体,把非营利的事情留给自己。总之,产权交易机构只有不与市场中的其他组织争利,才能保证为进场的国有产权和其他性质的产权做好服务,才能保证在营利和非营利的冲突中始终走在非营利的轨道上,才能保证交易机构具有稳定的收入用来维持机构运行。产权交易机构只有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产权交易机构能够真正取信于企业,取信于政府,取信于全社会的人民,确保自身始终处于公平公正的地位,才能在发展中规避风险,在规范中求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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