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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听证会的价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6:13 上海国资

  老百姓说话的分量有多重——是衡量听证会是不是“花瓶”的试金石

  鲁宁/文

  自从个税法修正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近两个月来,个税法修订成为国内民众关注度最高的公共话题之一。

  这期间,按时间顺序,我先后为所供职的报社写过5篇社评,它们依次是:《个税难承公平之重 缩小贫富差距更须改制》、 《个税法修订理该更大胆地汲取民意》、《个税法调整还有另外三个关键词》、 《个税听证会程序公正事关立法民主前程》、《纳税人行使民主权利水平令人欣慰》。 这5篇文章先后为各大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照单全收,并收录于“搜狐评论”我的个人文库。

  我觉得,让更多读者一起来思考个税及个税背后的种种公共话题,对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法治建设大有裨益。动笔时,适逢个税听证会落幕,于是就从听证会写起。

  民主习惯来自民主实践

  20名公民陈述代表人人有备而来。重庆力华有限责任公司陈述人吴志才是上亿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代表,他的陈述条理清晰证明他有很强的代表意识,透过他的陈述,人们读到的不只是“内容理性”,而是清晰的阶层定位。

  10名其他陈述人中,代表社会团体的全国总工会代表,其临场表现集中于他理该代表谁的角色定位。他阐述1500元的起征点偏低,主要不是从情理与法理作论证,而是“公布”全国总工会在北京、重庆、广东、河南等不同省市对不同行业劳动者的专项问卷调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陈述人,在发言中少了以往听证会中常见的“主角”感觉,多了“我也只是一个陈述人”的角色定位——陈述人较少以“国家口气”说话,改以披露更多的数据来论证所主张的1500元起征点的合理性。

  听证会主办方的探索和改进同样可圈可点:主办方事先公布了20名公民陈述人对1500元起征点是否合理的基本态度;20名旁听人虽说不具陈述资格,但允许他们书面陈述意见。而20名旁观者未把自己定位于“旁观者”,人人都提交了书面意见。

  可以这么说,本次个税听证会,20名公民陈述人是全体个税纳税人共同的民意代表,而20名公民旁听人则代表全体个税纳税人全程观察和监督本场听证会。

  评价本场听证会,以生动和形象的事实启迪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中国更广泛地推进人民民主的实践,条件已基本成熟:

  其一,民意并非洪水猛兽,主张让民意充分表达不是主张无政府主义,也不是无休止的利益争吵和利益争夺。民主就是寻找各种利益表达的“交集”,以“供决策者在其中切一刀”(已故前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语)。

  其二,“中国民众尚缺乏普遍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权利运用能力”的说法(此说法仍很有市场),通过本次民主实践再一次被不攻自破。透过20名公民陈述人有理、有节、有利的利益诉求,人们清晰体味到公民代表运用民主权利的理性和理智。

  其三,具体的“民主”不可能做到皆大欢喜,但却能在利益纷争中寻找到共同利益的平衡点。具体到个税,将来的起征点不可能做到使所有个税纳税人都满意,但所有的个税纳税人却在事先通过民意代表陈述了利益主张。在这里,民主的价值集中体现于寻求民意基础的最大化。

  其四,本次听证会20名公民陈述代表的参政议政素质与部分人大代表(各个层级都存在)的素质形成了一个鲜明对照,它理当可为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及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提供有益的思考和示范。

  “公民表达”的主渠道之一

  以体现经济民主、司法民主、政治民主、决策民主为要旨的听证制度,属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性制度”。国内在公共政策制订中首次采用听证程序是1998年底,由前国家计委和信产部唱主角,内容围绕电信资费的调整展开。

  听证会真正进入广大读者视野并开始为舆论广泛关注并非首次听证会之“功劳”,而是2002年初国内首次铁路春运票价听证会。尽管那次具有“启蒙价值”的听证会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但对听证会操作和结果的不认可却是民意的主导性表达。

  从那以后,听证会直至听证制度逐渐走进普通民众关注的视野。而听证会的内容也相应地从单一的价格听证逐步发展为环评听证、司法听证、其他公共事务听证乃至今日的立法听证。

  说句大实话,如今形形色色的听证会还难以挣脱“形式民主”的樊笼——听证会名声欠佳!

  听证的实质是广泛吸纳民意,包括少数人的民意,把民意作为听证会背后各利益博弈相关方之外的一个更大的“利益主体”,以增加公共政策制定的民意基础。在广义的民主范畴和有限的民主操作空间里(这是目前的现实国情),老百姓说话的分量有多重——是区别听证会是不是“花瓶”的试金石。

  要摆脱“花瓶”的无奈和遭人诟病的尴尬,关键不在于听证会的形式,也不光是听证的内容,而在于听证制度建设本身。与其让各部门自行其是——分头建章立规(很难跳出“部门利益”束缚),不如由全国人大搞一个普适的“一般性规则”。

  个税法修订的关键词

  听证会上,60%的“公民表达”主张起征点的“妥协线”划定在2000元。我的判断是,1500元肯定挺不住,2000元太天真。最后的起征点一定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

  法学史上,阿尔伯特•海扎尔率先颠覆了税法是“权力法”的固有观念。时至今日,税法等同于私法的观念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顺着上述认知,另一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率先提出在私法领域,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有鉴于此,我曾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税法修订实施“开门立法”——公开修正案草案全文,供全民讨论。我的出发点是,除了起征点,个税法的修订至少需要同步考虑下文“5大关键词”。只有这样,个税法才能逐渐向“良法”靠拢⋯⋯

  “纳税人权利在先原则”:这是各国税制建立的起点和基础。它的字面解读叫“无权利者不纳税”。个税法实施20多年,个税缴纳凭证至今都“懒”于提供给纳税人,遑论其它。

  “人文关怀原则”:按国际惯例主要在于区别对待,譬如单身汉与拖家带口的;社会保障“优等”的(如

公务员)与“劣等”的(如农民打工者);身体健康的与身患重疾的等等。外国有,中国仍然没有。

  “与财政增收无关原则”:缴税的本质不是“尽义务”,而是纳税人为维持社会文明和秩序支付必要代价。个税的“代价”惟一体现为间接实行社会“二次分配”。惟有中国,仍将个税与“财政增收”扯到一起——甚至以“财政增收”做为第一要义。财政与税务机构在修正案中死咬往1500元和国家减收200亿不放,与各国开征个税的初衷南辕北辙。

  “用途得当原则”: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一不小心”披露,2004年中央与地方分成后中央所得6成个税,主要用于西部地区政府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等支出。显然,这些用途与调节社会贫富无直接关联。中央如此,地方恐怕更加不亦乐乎。

  “监督

审计原则”:相对于各国,中国的个税使用同时缺乏“审计、人大、行政监察、纳税人、媒体”五个层面的监督。

  我的“公民建议”没有任何回应。遗憾之余见听证会召开又感些许欣慰。它说明中国终究在进步,又说明期待更大的进步需要足够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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