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公司法修改助推新董事会运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6:10 上海国资

  新《公司法》对现有的董事会制度的修正,将为新董事会运动提供充实的制度基础

  《上海国资》记者 实习记者张波

  《公司法》向来被视为市场经济的支柱性制度规范,也以其复杂精密和应时善变而著称。我国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于1999年作过一次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其局限性还是日显。

  2004年以来,《公司法》修改再度列入人大议程,而国有独资公司去留、董事会再造等内容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对于眼前的董事会改革乃至长远的国企改制都将有深远影响。

  独立董事纳入法制轨道

  独立董事本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产,最早被中国证监会引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的规定,目前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上市公司建立了较为整齐的独董队伍。但现有的《公司法》却未提及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的独董处于“非法存在”的尴尬状态,更谈不上依法行使职能了。据悉,在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将借鉴上市公司的做法,原则性规定独立董事的责权利,并以开放型列举的方式将以适当细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数成了花瓶,一个原因就是《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的授权不够细致。充实外部董事是国企新董事会运动的重头戏,要真正让外部董事硬起来,还需要公司法草案作进一步的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法人代表不再由董事长垄断

  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这一强制性规定早已引起各方质疑。专家指出,法人代表是一个公司对外活动的人格化代表,如何设置应由公司意思自治。目前的规定即侵犯了公司的自主权,也容易造成董事长的专断独裁,弱化董事会的机构职能。据介绍,国外的公司法一般都认可法人代表可由多名董事共同担任。本次草案采纳了此种意见,将法人代表人员改为由公司自治决定。

  强化责任追究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没有责任其实就无所谓义务。目前的公司法对董事的法律责任规定得非常笼统,在现实中很难认定追究。”李明良指出。乱世用重典,面对公司董事频频出轨的现状,本次草案体现出严刑峻法的态势。

  相对于现行法,草案增加了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情形,加重了刑事惩罚,更为重要的是引入了民事责任的追究。按照草案规定,违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进行民事赔偿,从而实质性地加大了违规成本。

  另外,草案还考虑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授权股东直接起诉有不法行径的公司管理人员。“按现行的公司法只能由公司出面起诉越轨的董事,但公司本身又是被董事会控制的,这种起诉就成了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悖论。本次草案规定了股权的诉讼权利,将大大推动董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李明良表示。

  充实监事会的外部制衡职能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其下属管理层进行监督的日常机构,但在许多公司成了摆设,在独立董事大举进入的背景下,监事会更有边缘化的危险。“本次草案没有削弱,反而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实时性、间断性的内部监督,监事会是三大公司治理机构之一,负责时候性、日常性的外部监督,只要分清权责,就可以相得益彰。草案制定方认为,监事会问题的关键是没有行权的机制保障,甚至受制于董事会。所以,本次草案规定了监事会的经费保障权、紧急状况下召集董事会权、股东大会上的质询权等,着重从细节上充实监事会的外部制衡职能。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5,81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