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收巨额“黑钱”私分 原领导“领”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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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4:44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1月8日电(记者 周华)记者从广西玉林市有关部门获悉,7日下午,闹得沸沸扬扬的广西玉林市物价局受贿一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玉林市物价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原局长覃绍杰、副局长陈文龙等4人被判刑,其中覃绍杰作为单位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和指挥者,对犯罪事实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时任玉林市物价局局长覃绍杰、副局长陈文龙等人多次召开会议,决定成立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物价局的全体职工均为这个公司的股东,入股的数额根据各职工的身份不同而不同,即局长为6000元,一般干部为2000元。 玉林市物价局主要通过其下设的物价检查所、收费管理科和价格科的职能,在对有关单位进行物价检查、审批有关单位的收费申请、调整价格申请的过程中,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玉林市价格事务所”(后更名为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价格咨询服务协议书》的形式,先后向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收取或索取合计475万多元。其中,将321万多元转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另外的154.8万元转入玉林市物价局下属的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账户。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间,仅物价检查所在收费检查的过程中,就先后收取6个单位共340万元的“咨询费”。在物价检查的过程中,覃绍杰等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被查单位玉林市骨科医院等的贿赂共18.5万元。索来的钱物30%由索款科室提成,剩下的70%用于全体职工的福利发放和覃绍杰等人的支配。其中,覃绍杰以“顾问费”等名义,共从赃款中领取20.92万元,陈文龙领取14.86万元。 此外,覃绍杰等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和侵吞公款。2002年7月至2003年11月,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先后3次拨给玉林市物价局合计15万元的款项,覃绍杰等4人密谋以“招待费”的形式,用餐票及其他发票到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虚报3万元进行私分。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指使这个公司取款给其使用,前后共贪污39.9万元。 11月7日,此案一审宣判,玉林市物价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覃绍杰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陈文龙等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