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红敏
法相宜则事有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够进入市场,主要有四个条件:责任机制放宽,即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国家强制性规范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税负方面的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评价说,新修改的公司法在法制环境方面满足了不少要求。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拓宽资本市场发展空间、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很多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的情况很普遍,常常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
“而这恰是新《公司法》很有力度的一个方面。” 广州上兵伐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策略总监刘步尘认为,新修改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新的《公司法》增加了许多对公司本身的规范条款,同时,将过去许多强制性条款改为任意性条款甚至取消,使得公司经营更加灵活、自主。“这是对公司的‘放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认为,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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