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将承担经济、纪律等方面的处罚。
在昨天召开的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国务院国资委主
任李荣融、纪委书记黄丹华透露,《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即将出台,前者将对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责任界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后者将对建立完善央企的内部控制作出具体要求。
资产损失问责剑指责任人
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直指央企4000亿元核销损失。“我们有理由质问:谁对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承担责任?”
“我们可以对大家有个交代了。”时隔半年之后,李荣融在交流会上当着169家中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回答了这个问题——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尽早出台实施。
陈守义委员提出的“必须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问责制,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与错误付出代价”将落实到白纸黑字的文件上。
“要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要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李荣融说。
黄丹华表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无论发生在什么时间,也无论责任人是否离职都要严肃追究”。
据了解,《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将详细列举出企业重组和日常经营中造成资产损失的种种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分类,一一列出责任和相应惩处措施。
不良资产处理2006大限
摸清“家底”是国资委工作开展的第一步。2003年9月,国资委成立刚过半年,李荣融即签发第一号令,发布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清产核资正式启动。
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了账务核销或转为减值准备基数。
2004~2005年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国资委制定下发了《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
中石化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同海曾在公司会议上表示:“国家给我们核销掉了这么多的不良资产呆坏账,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对这次查出的不良资产损失,不实施账销案存管理和效能监察后置程序,有些国有资产就会白白地流失,而这对我们管理者来说就是失职。”
因为3521.2亿元资产损失中,许多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也有不少还未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
李荣融分析道,这些资产损失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第一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40%;第二是企业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约占30%;第三是企业因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外投资监管不力等造成的各类投资损失,约占15%。
“这些资产损失中,可清理和可追索的债权、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所占比重较大,如果追索措施得力,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收回的。如果按照可收回20%到30%计算,总额可达800亿到900亿元。”李荣融说。
因此,国资委要求央企采取多种办法催收追缴、清理回收,鼓励探索不良资产集中处理的模式和奖惩机制,尽可能减少和挽回资产损失。
国资委也给央企列出了时限: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账消案存和转为减值准备基数不良资产的清理工作。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工作不得力的企业,国资委将采取措施,统一委托给有关国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黄丹华说。
黄丹华还透露,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纳入央企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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