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建军
从1999年开始,国务院就委托国家计委修订1993年8月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年来已经是数易其稿。据报道,该条例将于近期由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会签后出台。
种种迹象表明,新条例可能会在六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企业债券的发行将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从而强化中介机构的职能;二是企业发债的利率将进一步市场化,现行条例规定的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0%的限制将被放宽,发行定价将逐步市场化,利率水平会与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环境等因素挂钩;三是可能允许商业银行参与到企业债市场,从而大大扩展企业债市场的规模,并且使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并成为可能;四是进一步放宽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条件限制,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五是新《条例》可能不再强制要求发行企业提供银行担保,担保与否将由发行企业和承销商自行决定;六是新《条例》可能会大大放宽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不再对发债资金的用途进行过多的规定。
对于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出台,笔者是持审慎性乐观态度的。如果单从企业角度来看,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出台当然是一项重大利好。众所周知,融资难一直都是困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单纯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体制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一方面,目前银行业因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而普遍存在“惜贷”现象,尤其是企业中长期贷款,银行执行起来比过去更加谨慎;另一方面,企业发展则需要大量资金(尤其是中长期资金)。由于中国银行企业规模结构和工商企业规模结构不对称,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的地方性银行和社区性银行,因此,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据人民银行2005年一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目前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贷款、国债、企业债和股票融资之比是98.8:0.2:0.2:0.8。畸形的融资结构已使我国银行体系蕴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由于新《条例》在诸多方面放松了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因此,新《条例》的出台将使企业增加一条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
由于我国目前在货币政策上形成的独特的现象,“宽货币,紧信贷”,大量的货币被积压在银行间市场“内耗”,而信贷的走势则一直疲软。为了把银行间市场的充裕资金分流到企业,2005年5月24日,人民银行公布并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仅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掀起了一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热潮。国家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司,109亿元的发行量被一扫而空。随后,云南铜业等10家公司迅速跟进。截至8月7日,我国已经有17家上市公司提出计划发行短期融资券,涉及融资金额近300亿元。而且第一批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7家企业都选择了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说短期企业融资券开闸发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前存在的“宽货币,紧信贷”的矛盾。
实际上,短期企业融资券的发行可以看成是新《条例》的一次预演,它的成功实施为新《条例》的顺利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但是,无论是从融资券的期限结构还是从它涉及的深度和广度来看,企业融资券对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通过出台新《条例》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依然显得非常迫切。
由于新《条例》对企业债券发行的政策指向是市场化发行(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因此,这就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类中介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和定价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化发行的一个必备的条件是信息要充分畅通,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在企业信息披露上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也对信用评级和定价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另外,企业债市场的建设和统一也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由于大量的自然人投资者会进入市场开展投资活动,因此,新《条例》的执行应该做到慎之又慎,前期的制度、市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应该做到万无一失,否则,很容易出现90年代初企业债发行的混乱局面。
当然,目前的企业债发行条件比起90年代初要充分很多。首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并存,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分工的格局。其次,各个市场的债券都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发行,二级市场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已逐步到位,各项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也日渐完善,做市商制度和场内竞价交易制度也有很好的经验积累。因此,如果各方面的工作到位,适时推出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将会极大地改进微观企业的融资环境,同时,也会更有利于分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改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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