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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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6:14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法〔2005〕31号 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4年5月建设完成热电联产项目的35吨/小时锅炉和6000千瓦抽凝机组,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2004年7月擅自并网发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内容有权要求听证。亦可以书面方式向我局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听证,须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方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 6169 传真:(010)6655 6155 特此告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处罚 听证 告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