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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干部投资入股煤矿清理纠正工作取得成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21:1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刘铮、李亚杰)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1日联合宣布,全国已有4500多名干部从煤矿撤资退股4.73亿元。作为从源头上解决事故背后腐败问题的重大举措之一,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纠正工作从一开始就引起全国上下的高度关注,经过两个多月的紧张清理,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腐败是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上任之初,在分析矿难频发的原因时,列举的都是经济增长方式落后、安全基础薄弱、行业管理滑坡等因素。而亲身调查处理一次次事故之后,他在各个场合开始强调另一个深层次原因,那就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以最近发生的一起一次遇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为例,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却连续开采数年,背后牵扯出一系列的腐败案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受贿超过10万元,在事故发生前两个月,违规批准为该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兴宁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曾锡良在大兴等煤矿入股分取红利51.4万元,涉嫌受贿30万元;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李振权在大兴等煤矿入股分取红利87.9万元,涉嫌受贿27.8万元。

  从省到市,从安监、煤炭到国土系统,大兴煤矿都有自己的“保护伞”,再加上该矿矿主还有公职人员身份,这样的非法煤矿,自然“畅通无阻”。

  官煤勾结的形式是多样的: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权,收受矿主贿赂;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

  官煤勾结的后果只有一个:使得非法矿主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条件下“大干快上”,最终付出的往往是矿工生命的代价,是矿工家庭的不幸,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撤资退股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要遏制

矿难频发,必须严查背后的腐败。而要从源头上遏制事故背后的腐败,又必须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切断利益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从8月下旬开始,着手组织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在专门为此下发通知设定期限要求干部主动登记、撤资之后,四部门先后分两批派出5个联合督察组,对10个省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察。

  截至10月20日,全国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578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02人。登记入股金额6.53亿元,已撤资4.73亿元。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指出,各地普遍成立了清理纠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展申报、登记和核实工作,并普遍于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开展了督察,对顶风违纪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

  一些地方要求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清理纠正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层层审核把关,层层落实责任;一些地方开展了“双向”清查,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申报的同时,要求煤矿负责人自报企业的股金构成和个人参股情况,然后进行对照检查;有的采取了“通过工商部门找企业、通过煤矿找股东、通过股东找清理对象”的核实方法,实际效果较好。

  据对20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省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共收到群众举报463件,目前正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不走过场不会成为“一阵风”

  清理纠正工作总体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陈昌智认为,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有的地方对投资入股人员的排查不认真,对核查工作做得不细致、不扎实。另外,已登记申报的人员尚未全部撤出投资。

  李毅中也表示,这次清理纠正工作中撤出的投资可能只是一部分,从目前举报的线索看,还有更隐蔽、埋藏更深的。

  他举例说:“有的私下了结、不向组织申报登记,有的心存幻想、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有的死心塌地、宁肯丢官也不肯撤资。”

  对此,陈昌智表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非常关心清理纠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希望我们不论遇到多少困难都坚持一抓到底,希望这项工作不要‘走过场’,成为‘一阵风’”。

  据介绍,为了巩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组织各地抓紧完成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特别是要查清投资入股人员撤资情况,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问题。

  ——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和掌握的举报线索,组织联合督察组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督察,特别是对煤矿比较集中但却无人申报的地方,认真检查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查处一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的典型。对逾期未登记申报的,私自将股份转予他人或私下退股的,采取各种形式继续持有股份的,以及通过“干股”形式参股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制定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规定、加大防治煤矿生产领域腐败问题的工作力度、把禁止投资入股煤矿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的重要内容等。

  陈昌智最后说,我们将继续扎实深入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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