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养路费首先用于“养护”而非“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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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09: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10月22日专电(记者林红梅)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农村公路座谈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指出,公路养路费必须首先保证公路养护支出,不能以牺牲养护来保建设。 凡有车族,每年都要交纳一笔公路养路费,用以公路的正常保养维护。但一些地方为了缓解公路建设资金紧张的矛盾,把公路养路费中的相当比例用于公路项目的新改建,导致
张晓强指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如果养护不到位,路面坑槽密布,危桥得不到改造,设施不能及时维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如何保障? 张晓强强调,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文件要求,今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