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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国有产权划转行为 五种情况不能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7: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齐中熙)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下不能实施无偿划转。

  这五种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况为: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办法》规定,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所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办法》还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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