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3日专电(记者黄庭钧)上海银监局日前明确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在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时,要严守商业银行的“风险边界”,严格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委托人、代签信托合同,也不得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签约场所”。
上海银监局提出警示:商业银行在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与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对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有着清醒的认识,避免银行信用被变相导入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记者从上海银监局获悉,8月29日,上海银监局向辖内各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及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辖内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合作进行了规范引导。
“通知”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有良好认知与把握,严格遵循诚实信用、谨慎从事的原则,切实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银行信用;并对商业银行办理集合资金信托托管业务、资金代理收付、代为推介及异地信托产品资金代理收付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严格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委托人、代签信托合同,也不得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签约场所;商业银行在开展与异地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要对异地信托产品的划款进行控制;异地信托产品推介前没有符合要求的划款证明,商业银行不为其办理资金划转的承诺函。
对于辖内的信托投资公司,“通知”则以“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要点”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的格式、内容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并通过要求在信托计划风险声明书中加入“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的形式,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进行了监管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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