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0月起征收燃气附加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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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4:2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本报讯《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按照这一办法,海南省将从10月1日起,对用于机动车辆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征收燃气附加费。开征燃气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据了解,燃气附加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还在制定过程中, 据有关人士介绍,日前出台的《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立法内容上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明确海南省鼓励机动车辆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基本原则。目前,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主要是一部分“油改气”的出租车,值得强调的是,该法把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范围扩大到一切机动车辆,即无论是公共交通运输汽车,还是私家车,均鼓励使用燃气。 二、规定海南省对燃气附加费的征收将实行优惠政策。对使用汽油和柴油的机动车辆征收燃油附加费的相关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对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实行优惠政策。所以,燃气附加费的费率将比燃油附加费低;再加上燃气的市场价格远低于汽油,机动车使用燃气比使用汽油更实惠。 三、规定新建的燃气加气站应当和加油站合建,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节约土地,二是方便群众,双燃料汽车到一个加油站既可加油又可加气。 四、实现公路规费的应收尽收。燃气附加费的征收数额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经过一定的公式计算得出来的。海南省现行的燃油附加费也是这四费合一的结果。(彭敏徐钟敏)(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