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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可投资民航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17:22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军华)只要您有经济实力,个人也可以投资国内民航业,将于本月15日起实施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为此提供了政策依据,这是记者从民航总局得到的消息。

  据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透露,即将实施的《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各种所有制主体,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和个人,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
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

  据悉,《规定》通过附件的形式指定重要的运输航空公司和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目前被确定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也被确定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

  为保证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区域封锁,该规定对业内航空公司、民用运输机场及民航其他企业相互投资参股做出了诸多限制。

  根据该规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运输航空公司。但是,为了促进货运发展,民用机场可以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一家运输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三亚、张家界、西双版纳、晋江、烟台、九寨沟、丽江等十六个城市的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为促进机场的建设发展,该规定对年吞吐量6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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