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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无主埋藏物不得据为己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7: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 (记者 陈菲) 河海之中捡到漂流物、宅前房后发现埋藏物,如果不知道其所有人或权利人,能否将其据为己有?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拾得人、发现人应该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能以自己捡的、自己发现的为由拒不交还。

  [生活案例]2003年1月19日下午,陕西省眉

  县马家镇杨家村5名农民在本村挖土时,发现一处青铜器窖藏,他们妥善保护了现场,并及时打电话向文物部门报告情况。经文物考古专家抢救发掘,清理出土了均有铭文的西周晚期青铜器27件,这些青铜器对“夏商周断代工程”及西周历史文化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5名农民因此荣获了“2003年度中国杰出文化人物”称号,有关文物部门对5名农民分别奖励2万元。

  [草案摘录]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点评]许多人都知道捡到钱包、拾得财物要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但对于无意间从地下挖出、河海中打捞出的财物却认为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理应归自己所有。对于这些漂流物、埋藏物,无论“有主”“无主”,草案规定也应参照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在我国这样一个文物大国,许多文物尚未出土,为保护这些埋藏地下的文物,防止挖得人占有,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则将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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