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 朱浪)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三审。昨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兰新就该条例草案的二审修改稿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通过。下午,大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保留医疗服务内容
在立法听证和调研过程中,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一直是争论焦点。经过反复调查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将医疗服务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必要的,因此保留了医疗服务的内容,并作了文字修改。
不得以保证就业诱导受教育者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与医疗服务一样,是否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同样是争论焦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当前受教育者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消费服务关系。同时,目前这些培训服务秩序混乱,特别是进行欺诈、乱收费和随意降低教育培训服务质量的现象比较突出。在立法调研和立法听证中,群众强烈要求将非学历教育培训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为慎重起见,又多次征求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认为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必要的。
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规定,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
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据悉,该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由消费者提供担保。在上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个规定不妥,建议予以修改,故修改为: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提起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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