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州7月25日电 张群超 记者 陈东升 因为商标“利浦尔”与荷兰“飞利浦”有两字相同,浙江省温州市一家民营企业经历了两年多的商标官司。记者今天从温州市兴业商标事务所了解到,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最终获胜,国家商标局依法裁定“利浦尔”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两年前,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注册的商标“利浦尔”遭遇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
公司的异议。飞利浦的异议理由是,荷兰“飞利浦”是全球著名电子制造商和供应商之一,其主要商标包括“飞利浦”、“菲利浦”、“PHILLIPS”等,已在中国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利浦尔”与其有两个汉字及其排列顺序相同,并注册在相同类别商品上,有抄袭、模仿之嫌。
对此,浙江奥司朗照明电器公司于2002年11月委托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其答辩指出,“利浦尔”是英语“LIPER”的音译,“LIPER”已经注册,而且和荷兰“飞利浦”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或图形构图等均不相同,设计创意及视觉不相近似。
国家商标局经过认真审理后裁定认为,“利浦尔”、“飞利浦”虽都含有“利浦”两字,但排列顺序不同,又分别与其他文字组合,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构成显著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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