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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专编规定用益物权现出新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09:2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席锋宇

  用益物权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个陌生的名词,其实作为物权法草案中重要的一编,它和我们的生活离得很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首先说了一个例子:村民小张父母双双亡故,作为孤儿的小张积极备战高考,日常生活就由隔壁的远房亲戚负责照顾。小张考上北京的大学后,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准备学费,把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和宅基地等低价卖给了曾经
照顾自己的亲戚。小张的亲戚拿着小张签好的字据到村民小组办手续时,村民小组却不同意小张转让房屋的宅基地,理由是小张作为成年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房产,但无权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即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叶林说,“用”即使用,“益”即利益或者受益,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使用他人动产并取得收益的情况,比如租用他人车辆从事运营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这种租赁权当然是民事权利,但只属于承租人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不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草案专编规定的用益物权制度与财产所有权制度一起,共同填补了我国物权法体系上的缺憾;它更与我国担保法确立的担保物权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叶林说,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权利人所使用的不动产在法律上是他人财产而不是自己的财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和受益权而没有所有权。它与财产所有权最大的不同在于,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客体不动产是他人所有之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对取得财产所有权非常重视,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也没有必要,使用和受益的价值可能要远高于拥有所有权的价值。如根据我国法律,城市土地以及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承包土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权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不可能还同时归属于居民或者农民所有。这就是物权法上所说的“一物一权”,不可能在同一项财产上,同时存在着两个或多个所有权。从实际生活角度看,只要宅基地能够满足农民对宅基地的长久、安全使用,目的也就达到了,农民无须取得宅基地所有权。从极端的情况看,取得宅基地所有权有时甚至是包袱和负担。一旦泥石流毁坏了房屋和宅基地,他们就只能从别处再行购买宅基地;一旦无处购买宅基地,结果甚至就是无处栖身。此外,取得宅基地所有权有时还会面临纳税问题。除了宅基地外,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用地等也具有类似特点,使用权的实际价值可能会比所有权的价值更高。

  叶林指出,用益物权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他物权形式,对比来说,用益物权重视财产的使用和受益状况,而担保物权则更关注担保物的价值以及价值的实现。比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银行随即成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或者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但银行并不想收走债务人的房屋,它只关心如果债务人欠债不还,房屋能够抵偿多少对银行的欠款。也就是说,银行关心房屋的价值而不是房屋的使用权,银行并不想把房屋拿来自己使用,所以,抵押权就属于担保物权而不是用益物权。当然,担保物权不限于抵押权。在理论上,用益物权有时笼统地叫做使用权,担保物权有时则称为价值权,用来表达财产价值对权利的重要性。

  叶林说,与以往法律法规相比,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一编突出表现出这样一些新意:一是集中规定了各种用益物权,让百姓清楚地了解自己拥有的用益物权的范围。我国以往法律中,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比较散乱,百姓对权利的知晓程度很低。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还有很多规定要查找相关法律解释,使用法律时也显得极不方便,尤其是对乡土观念浓厚、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农民来说,这种法律规定确实不太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同样如此,法律规定比较散乱、内容缺乏统一,实践做法相当混乱,严重地妨碍了土地资源的义务色彩浓厚,权利色彩单薄。根据物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物权法草案将主要的用益物权做出集中规定,可以做到权利体例清晰、内容明确、易于掌握。二是集中规定用益物权有助于弘扬民事权利观念,稳定社会秩序。在以往法律法规中,用益物权往往表现出比较浓厚的合同权利色彩,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土地承包经营权固然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的,但本身却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忽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片面强调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属性,歪曲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实质,很容易成为发包方随意中断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借口。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就具有着对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有权人和其他人都不能干预用益物权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利用和受益,稳定的权利必然带来稳定的社会秩序。三是强化登记制度,突显了用益物权的权利属性。以往散乱的用益物权的权法草案,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要由相关机构办理登记。这里的登记不是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登记,而主要发挥着公示权利的作用。

  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 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物权法草案不仅全面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还创设了许多新型的物权形式,最突出的就是规定了地役权和居住权。这些权利也非常重要。借用一句生活语言,就是老百姓的“权利篮子”更加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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