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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10:2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宏鹏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是记者日前从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了解到的。据悉,为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出台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省和设区市按照规定从福利彩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接受社会各界对城市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作为省和设区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调剂金,用于城市内因突发重大疾病致贫的贫困群众的临时医疗救助。

  《办法》还规定,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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