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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亏损企业负责人工资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14:45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7月23日电(张志刚)最近,甘肃省国资委发出通知,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额度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盈利国企亏损,负责人工资将低于职工平均工资。

  新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调控制度规定,盈利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其基本薪酬,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4倍确定;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绩效薪酬,由国资委按照A、B、C、D、E五个考核等级在0—6倍之间核定。对于年度经营亏损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只包括基本薪酬一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减亏额度和考核结果核定。而对服从组织调配到亏损企业任职并对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负责人,要给予特别奖励。通知特别指出,破产企业和亏损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能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本来盈利的企业经营亏损了,企业负责人工资要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因政策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也不能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甘肃省国资委负责人指出,今后,甘肃省国资委每季度都要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评价一次,并会同劳动部门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总利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进行调控,对大部分国企实行工效挂钩,以使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增长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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