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记者顾钱江 王卫平)中国人民银行在21日晚发布公告宣布中国开始实行新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后,随即又发出“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说,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
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人民银行的通知说,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通知说,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4%)。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该通知第四条的内容是:外汇指定银行可授权分支行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挂牌汇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客户议定,大额金额的标准由银行自定。外汇指定银行对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凭证购汇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给客户更优惠的汇率。
通知说,外汇指定银行可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该通知自2005年7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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