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审计厅
为提高审计评价质量,审计署早在1996年就制订了审计评价准则,2003年12月审计署又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这对指导我们搞好审计评价工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在现实审计工作中,仍有少数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未能依照《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办事,存在一些乱评价和不切合实际评价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评价抽象、不具体。审计评价中过于笼统、空洞,具体不足,抽象有余。一是审计评价单一。如在综合评价被审单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时,常以“比较真实”这一非法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表述,以其替代审计评价准则规定的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的三项法定评价标准,使审计评价失去恰当性。此外,对合法性、效益性和内控制度的评价也存在类似情况;二是只有评价没有依据。如在评价确认被审单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时,既不列举被审单位的帐表数据,也不列举审计确认的数据,使审计评价无根无据;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
二、评价相悖、前后矛盾。就是在审计评价中,对同一审计事项做出相反的评价结论,即一方面认定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是真实的,而另一方面又认定其财政财务收支存在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实践证明,凡是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是不可能存在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否则财政财务收支是不可能真实的。因此,真实与合法,两者具有一致性。
三、评价片面、以偏盖全。即在审计评价中,对所审的审计事项未能进行全面的评价。按照审计评价准则的规定,审计评价的对象是多方面的,既有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评价,又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但从现实情况看,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的较多,而对难度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好坏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则评价较少。
对以上问题,建议各级审计机关在业务培训和审计质量控制方面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到:审什么评什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此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审计评价不当引起的审计风险。(作者:安徽省砀山县审计局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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