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区审计厅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两个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最近,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意见》。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应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机构;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管辖规定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并正在实施审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或通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重大违法嫌疑,并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检察机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检察机关,认为有严重违法事实,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有关检察机关都应当及时予以配合或处置;检察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意见》还明确了协调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联席例会制度以及案件移送的范围、形式、受理时限以及有关证据的收集、留存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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