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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效加班工资没讨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14:58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朱先生在公司做了3年6个月的门卫工作,每上一天班休息一天,每班24小时,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但是当他离职时,单位付清了工资,却拒绝支付全额加班工资。

  据悉,开始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3年1月1日,双方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50元,后调整为570元。2004年6月公司口头通知朱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并于2004年7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先生经济补
贴5632元,但拒绝支付全额的加班工资。

  2004年7月朱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2年6月27日至2004年6月27日的延时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补偿金。

  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门卫工作岗位实行的是经过批准的不定时工时制,因此认定朱先生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超过部分则为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后仲裁及一审法院皆认为朱先生要求支付2004年5月之前的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最终支持了25%的补偿金。

  作者:□记者 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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