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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方可按市价出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12:55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7月21日电(记者高增双)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规定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规定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位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规定还明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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