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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国外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17:09 上海国资

  在鼓励、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中,我国仍然需要对外国投资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经济安全审查,特别是要关注外资并购行业排头兵企业、并购与之有竞争关系企业的行为

  周放生/文

  6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与美国雪佛龙竞购美国优
尼科石油公司。此事立即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目前,收购能否成功不仅要取决于优尼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而且要取决于美国政府对收购案的国家安全审查。

  事实上,美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由来已久,这是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投资并购企业时所经的一个政府审核环节。本文不对这种政府审核妄加评议,而是关注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的另一面——美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程中,对外招商引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案例层出不穷,但似乎没有听说我国启动类似美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安全审查制度。

  首先要肯定的是,外资给我们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毫无疑问坚定地推行。但在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是否也应考虑到“硬币的另一面”。

  俗话说,防患于未然。毕竟,外资一旦并购了某些重要行业的骨干企业,或控制了某些重要行业,都必然对我国安全、经济安全产生影响。

  近年来,大批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控股公司,其本质就是统一指挥,协调运作,通过资本运作,以较少的资本支配较多的资源,逐步实现其在中国的战略布局。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轮胎产业已基本上被外资控制。

  2003年底外资及控股企业子午胎产量已超过全国总产量的70%,业内专家预测,5年内这个数字将扩大到80%。另外,三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业总产值比重分别为73.36%、61.84%。这些数字不能不令人担忧。

  另一方面,有些外资并购在局部看来是合理的,看不出对经济安全的影响,但从宏观层面或整个行业来看,结论却完全相反。从管理体制上,国有企业是分级管理,地方国有企业由地方政府管理,外资欲实施行业垄断战略时,往往从并购地方企业入手,逐步实现其对行业的控制,而地方政府往往只考虑招商引资任务及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因素,而不重视研究外资并购本地企业的不利影响。外资进入并控制轮胎行业,采取的就是这样一个路径。

  沈阳变压器厂并购案是让人欣慰的另类经典。欣慰之余,我们也应保持清醒:这一改变极具偶然性,实践中可能早已发生了许多沈变并购的反例。归根到底,与美国的做法相反,我国缺乏保证经济安全的制度性安排,包括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审查程序。

  所以,应建立一套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该制度要求规模以上外国投资在执行其他相关程序之后必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审查机构应对外资进入会不会威胁行业乃至国家经济出具意见,有权停止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并对外资在重要行业投资并购的集中度进行定期评估。

  也许会有人反对,认为我国《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将外商可投资的产业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类,并列出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已经可以达到上述目的。实际上,在鼓励、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中,我国仍然需要对外国投资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经济安全审查,特别是要关注外资并购行业排头兵企业、并购与之有竞争关系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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