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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17:07 上海国资

  沈立群/文

  绝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在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中经常面临着三个尴尬:出资主体虚拟的尴尬、处置主体虚位的尴尬、收益主体虚空的尴尬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情况已
屡见不鲜,但众所周知,产权清晰是产权交易的前提,而绝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却都存在产权不清晰、出资人不到位等“先天性”固有缺陷,以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中经常面临着三个“尴尬”:

  出资主体虚拟的尴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城镇集体企业虽然被界定为“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似乎也明确了相关出资主体,但劳动群众集体仅是一个抽象的、动态概念,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集体在人员数量和结构上经常发生变动。虽然,不少城镇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曾经对集体企业的发展作出过贡献,但是,名义上的出资主体实际上大多并未真正履行过出资义务,而是由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初创时期以各种形式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生产要素,虽然冠以“扶持”的名义,但却真正履行了“出资”的义务。

  另一方面,按照工商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资本的注册登记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又不能作为出资人注册登记,这样,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界定后的集体产权不能按人按份划分所有权,实质上仍然没有明确的出资人,即企业内任何一个劳动者都无法以出资人的身份行使出资人权力,这也最终导致了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长期“虚拟化”。

  处置主体虚位的尴尬

  城镇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法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由于绝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内的劳动群众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投入,城镇集体企业实质上是在长期地获得各级政府、主办单位各种形式的资助扶持下逐步发展的。因此,城镇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理所当然”地成为产权处置的实际操纵者,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法定职责则成了“虚位摆设”。这样,在企业改制或者产权转让处置过程中,产权出资主体虚拟的尴尬进一步表现为产权处置主体虚位的尴尬,即往往不得不由城镇集体企业的上级主办单位或者授权法定代表人行使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的“城镇集体企业出资人”的权力,使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处置由此陷入了“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

  收益主体虚空的尴尬

  对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创办、发展给予过或多或少、有形无形的资本投入的主办单位而言,由于没有明确的投资约定,也就难以获得明确的产权收益。另一方面,集体企业产权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归“企业劳动群众所有”,但集体资产毕竟也属于公有资产,若将集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或者产权转让后的收益直接量化给某一时点上的集体企业职工,则有私分集体资产之嫌;况且,如前所述,企业职工在某一时间段上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集合体,原来的占有资源、收益多少都不一样,实际操作时也不可能对资产实现简单的“内部平分”。因此,即使在集体产权转让完成后,产权出资主体虚拟的尴尬还将进一步体现为产权收益主体虚空的尴尬,即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收益归属缺位及收益用途不定的尴尬。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按照“谁出资,谁行使处置权、谁享有收益权”的原则,当务之急是要改变集体资产长期处于产权主体虚拟、产权关系不清、经营职责不明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历史顽症”,针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不同情况,设置专门的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加大处置力度、明确产权归属的具体所有人,才能有效地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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