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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50万 王碧辉领刑7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11:31 西部商报

  本报讯(记者 赵利芳)昨日,原甘肃电力局女巨贪顾慧娟昔日下属、兰州赛特公司原经理王碧辉涉嫌贪污案一审宣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碧辉有期徒刑7年。王碧辉表示将与其代理律师协商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一审 不构成贪污判7年

  昨日上午9时许,兰州赛特公司原经理王碧辉被押解到庭接受审判。法官当庭宣读了对王碧辉涉嫌贪污50万元案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最终认定,王碧辉所任职的赛特公司为集体性质,被告人王碧辉身为国有企业职工,在被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将赛特公司财物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所提取赛特公司的50万元款项无证据证明是国有资产,公诉机关指控王碧辉贪污罪的主体、客体不适格,故对其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尚伦生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碧辉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碧辉50万元赃款已经追回,故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王碧辉有期徒刑7年。

  案件回眸

  指控:贪污公款50万元

  据指控:1994年4月21日,时任兰州赛特总公司经理的被告人王碧辉,安排该公司财务人员袁某(已死亡),从公司账户内办理收款人为“王碧辉”的50万元汇票一张。之后,被告人王碧辉持该汇票到深圳,在深圳交通银行宝安支行提出现金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碧辉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50万元的国有资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贪污罪。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的书证、物证,以证明指控被告人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指控定性不准

  6月2日庭审中,王碧辉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定性不准。他认为,兰州赛特公司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此外,被告人侵占的是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也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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